章程
第 一 章 、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生物力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定為TAIWANESE SOCIETY OF BIOMECHANICS。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性之社會團體,以連繫國內外生物力學方面之專家學者共同促進生物力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發展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提倡生物力學之研究與發展。
二、促進國內外生物力學之學術交流,收集有關資訊以供各界參考。
三、舉辦學術演講會及討論會,提升國內生物力學水準,爭取加入國際生物力學學會聯盟。
四、與醫療界、工業界與體育界密切配合,從事發展研究。
五、印發會誌及有關書刊。
六、獎助生物力學方面之人才。
七、其它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項。
第 二 章 、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
1、碩士學位以上學歷,從事生物力學相關研究工作。
2、中華民國從事生物力學相關工作之專科醫師。
3、教育部講師以上資格並從事生物力學相關工作者。
4、學士學位學歷,在國內外專科雜誌或學術研討會發表有關生物力學之論著者,或修畢生物力學相關6學分以上者。
由會員二人介紹、填具入會申請表、附送有關證件或論文,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永久會員:個人會員如一次繳納十年(含)以上常年會費者即為永久會員,嗣後免繳。
三、團體會員:凡從事生物力學相關之公私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表,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四、榮譽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生物力學有卓越貢獻者,由理事二人推廌,經理事會通過,即為榮譽會員。
五、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貢獻者,經會員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即為贊助會員。
六、學生會員:國內外大專院校生物醫學工程,或相關科系在學學生,年滿二十歲,由會員二人介紹,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成為學生會員;研究生可申請加入學生會員或個人會員,若喪失學生身份則自動喪失學生會員身份。
第 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若本會會員欠繳會費達兩年以上者,本會得以停權,並不得享有本章程第十條所列之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九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享有左列之權利:
一、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二、參加本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三、本會各種書刊贈閱之權利。
四、其他應享之權利。
五、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學生會員無本條第一款所列之權利。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 組 織 及 職 員
第 十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表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 四 章 、 會 議
第 二十四 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 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二十七 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繳納。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以上。
3、學生會員:為鼓勵學生入會,故不收取入會費用。
二、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
2、永久會員:一次繳納新台幣壹萬元,嗣後免繳。
3、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4、學生會員:為鼓勵學生參與學會活動,故不收取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長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 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 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 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 附 則
第 三十三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7年12月11日台內團字第1070086264號函准予備查